(1)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以存放和排放废水。
(2)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3)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x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x105Bq/L的废闪烁液,可按一般废弃物进行处理。
(4)对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病人的排泄物应实施统一收集和处理。对专用化粪池内的排泄物应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对无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为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后作一般废弃物处理;对收集含有131-H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封存放待处理。
(5)填写《放射废液处理记录本》。
3、固体废物的消毒处理
(1)废物袋、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2)内装注射器及碎玻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3)焚化可燃性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4)同时污染有病原微生物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5)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待处理。
(6)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x104Bq/kg的医用废物,或废物经衰变比活度小于7.4x104Bq/kg以下后,即可按一般废弃物进行处理。
(7)如果可能的话,将废弃的密封放射源退换给供应商,或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处置放射源。
五、锋利物的处理
锋利物品应尽量焚化,并且可以和其他感染性废弃物一起焚化处理。
六、遗传毒性废弃物的处理
1、返还给供应商。
2、高温焚化:应采用双室热解焚化炉,最高温度应达到1200摄氏度以上。
3、对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硫酸长春新碱等可采用化学降解法。
4、也可选择封存或使之自动失效的方法处理。
七、药物性废弃物的处理
1、对少量药物性废弃物可选择填埋,封存处理,也可和感染性垃圾一起焚化处理。
2、对大量药物性废弃物首选焚化;也可封存后在卫生填埋点处置。静脉注射液可采用排入下水道或填埋方式处置;玻璃安瓶不能焚化处理,可先压碎,然后与锋利物品一起处理。
八、化学性废弃物的处理
1、一般的化学性废弃物,如糖,氨基酸和特定的盐类,可以与市政垃圾一起处置,或者排入下水道。
2、少量的危险化学性废弃物,如包装内的残留化学物,可采用热解焚化炉,封存或填埋处理。
3、大量的危险化学性废弃物,可返还供应商;某些可燃性的可采用焚化处理(含大量卤代有机溶剂的不能焚化处理);也可采用化学发处理;但不能排入下水道系统,也不能采取封存或填埋方法处理。
九、转运工具及相关设施的消毒处理
1、转运桶、运送车、储存设施及相关物体表面用含有效氯1000-2000mg/L的消毒液喷洒或擦拭,作用60min以后清洗干净,并作好记录。
2、医疗废物转运后地面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或拖地,并作好记录。
3、仪器设备使用后用500-1000mg/L的消毒液擦拭,并作好记录。
4、防护用品使用后用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消毒60min以上,并作好记录。
5、手与皮肤操作后随时消毒,用0.5%的碘伏溶液擦拭1-3min并清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