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