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药品使用要有适应症和用药依据,并且遵守我市相关行政部门合理用药的有关规定。一般不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确需使用必须与家属或患者沟通签字后使用,自费药占本次住院药品总费用比例应小于等于15%;
111.外伤、中毒患者应在首次病程记录中真实、详细记录外伤、中毒原因;
112.病历记录要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各项检查、检验、治疗、用药等项目都要在医嘱中进行记录,检查报告单收录、粘贴齐全,并与医嘱和记费相符。
113.住院期间各项检查、检验应有明确指征和依据,在病程记录中应有详细的记录和分析,符合经济性、必要性;大型仪器设备阳性率应大于85%以上,且占本次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超过15%;患者拒查或未查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及时退费。
114.严禁私记、搭车患者治疗、检查、检验、用药费用;单病种应按规定限价内收费,如有其它并发症不能按单病种收费者应在病历中记录全部并发症,治疗并发症所需治疗费用应不少于本次治疗费用的1/3,方不属于单病种限价范围。
115.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医师,不得收治医保住院患者,否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16.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经调查无第三方责任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费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报销。
117.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如属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118.参保居民自费部分占总住院费用的比例,一级医院不超过10%,二级医院不超过15%,三级医院不超过20%。
119.血液类制品,居民医保仅限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可纳入报销范围,首先自负比例为15%;居民医保患者在患有其他疾病时在急救、抢救期间使用的血液类制品不在可申请的报销范围。
120.城镇职工患者在同一家医院住院前3天内与本次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可并入住院费,并纳入报销范围,不包含药品费、治疗费。
121.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经批准享受门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122.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报销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可累计计算;其它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
123.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中特殊疾病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报销比例为75%,常规血液透析报销比例为8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报销比例为70%。
124.在职职工在二级医院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为88%。
125.2017年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元、600元、1000元。
126.2017年《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城镇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0万元。
127.2017年《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城镇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支付比例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万元,累计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医保、个人各承担70%、30%,上不封顶。
128.为降低住院患者医疗费的负担,工作中应做到尽量使用医保目录内的项目、提高医护质量、提高床位周转率。
129.2016年对职工及居民医保普通病房床位费限额报销标准统一规定为:一级医院床位费调整为24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为27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为30元/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床位费为34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