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范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突发性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四)铁路道口
重点范围: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
责任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人员聚集场所与消防安全
重点范围:继续消除尚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治商场、游乐场所、网吧、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公共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闲置厂房和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以及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距离、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是否健全,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落实游客运载工具和易发事故旅游项目的安全措施,保证旅游车辆(含旅行社租用车辆)安全性能,制止带“病”、超载、超时运营。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大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队,市质监局分局、区经贸局、旅游局、教育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人防办。
(六)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运行
重点范围:对锅炉、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分局。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至4月10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意义,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全面清理年尚未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于4月4日前报送至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11日至10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检查和落实整改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要组织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并上升为管理规章制度,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成果。
区安委办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隐患治理年活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本单位在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深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组织专业的人员,按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排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确保不留死角。
要加大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动态安全。
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推动我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要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大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的投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责任,针对国家规定的12项检查内容,突出重点,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年内,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得少于8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得少于6次。
(四)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安委会报送工作信息,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各阶段的小结分析材料于每阶段工作结束后3天之内上报区安委办,全年的工作总结分析于12月12日前上报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