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40、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等内容。(√)
41、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4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43、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44、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45、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难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47、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4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药材的物质。(√)
49、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增加营养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