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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测试卷及答案
大小:21.26KB 4页 发布时间: 2023-04-18 11:00:32 7.41k 6.42k

四、论述题

1.班主任张某以加强班级管理和严肃校纪班风为由,在班级制度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学生上课迟到一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款3元,损坏公物罚款10—200元,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罚款20—100元。班里的一些同学已相继向张某缴纳了罚款。请分析

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什么?

答:张某的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教师不得罚款。

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做到依法执教。现实中,不少教师沿袭了旧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手段,在从教过程中,自觉和不自觉地侵犯了青少年学生的权益,出现了违法、犯法的现象,反映了不学法、不懂法、不执法的问题。如:教师随意批评、责备学生;教师采用各种方式体罚学生等。

2、试论只有心理健康的教师,才有可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

答:①这种说法正确。②教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学生心理品质的形成起着完善作用。一个心理健康的教师在认识能力、行为方式、情绪状态、性格特征等方面表现出积极良好的姿态,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反之教师心理不健全、不健康会对工作产生消极影响,严重的不仅影响其传道、授业、解惑作用的发挥,而且也会对教师职业道德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并给学生身心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③所以,只有心理健康的教师,才有可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

3、分析评论: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答:(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分析与评论: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4.试论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答:、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5.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6、分析评论: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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