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15分)
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
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2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2003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0分)
答案:(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虽然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这种不可抗力并没有使我方到达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我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5.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10分)
答案: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