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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管护员考试题及答案大全
大小:32.15KB 13页 发布时间: 2023-04-25 11:05:53 6.71k 6.63k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或者延误扑火战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盗伐树林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或者幼树5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发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该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科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或第三百四十二条从重处罚。

第六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株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00株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四《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订护林防火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以确定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缺需在野外用火的,应当落实防火措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委托机关批准。在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第五十一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以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意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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