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b)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c)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d)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e)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f)国防与军事禁区;
g)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3.1.2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包括:
a)山体坡度在46°以上的地段;
b)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
c)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8000t/km2·a以上)的地区;
d)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e)沿沙质海岸线200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100m以内地段。
3.2重点保护地区
3.2.1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包括:
a)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b)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c)国家三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与繁殖地;
d)干扰程度较轻且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e)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
f)流程5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
g)库容1亿m3以上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
h)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12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10m以内地段;
i)城镇饮用水源区。
3.2.2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包括:
a)山体坡度>35°的地段;
b)季降水变率50%以上地区;
c)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5000-8000t/km2·a)的地区;
d)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40%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