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持社会保障卡到医院住院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暂无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办理。
(√)
21、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如果患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以按照意外伤害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
22、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
23、烟台市辖六区为同一参保区域,在六区范围内定点医院就医,无需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按正常待遇支付,六区的参保人员到各县市区就诊的,应先到各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未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的,按低于正常待遇10%标准执行。
(√)
24、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中断1年以上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必须缴费满半年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医疗金的待遇。
未满一年的,按社会统筹医疗金支付待遇的50%执行。
(√)
2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归集。
(√)
26、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
(√)
27、参保人员使用《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
28、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利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
29、对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结算、终止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职工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
31、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
32、统筹病种患者日常就医购药,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原则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
30、按照新的《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居民甲类慢性病共16种,乙类慢性病8种。
(√)
31、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医疗保险费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
(√)
32、2015年开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14万元,二档缴费的为17万元。
(√)
3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