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7、请简述应当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8、根据《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聊医保字[2013]13号文件,有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暂停医保医师资格1年的处罚?
答:(一)在一个考核区间内,系统单项扣分达到100分以上或综合扣分200分以上的;
(二)通过伪造医疗文书、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药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的;
(五)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9、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是怎样的管理方式?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经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谈判等程序,与政府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所以,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协议管理方式。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完善协商谈判机制,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作为服务协议单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0、简述按照《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从哪几方面做好工作,积极适应总额控制结算办法?
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自律意识,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杜绝小病大治、过度医疗、滥检查、乱用药、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等现象,严格遵循单病种限价标准要求,严禁因总额预算减少诊疗服务和项目,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