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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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根据《反洗钱法》规定,财务公司无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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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只需出示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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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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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地市级人民银行不可以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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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必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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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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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或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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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中,被询问人确认询问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而调查人员无需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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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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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可以对部门负责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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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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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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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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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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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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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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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保险金额的交易或者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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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的行为,证券公司应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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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的金融机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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