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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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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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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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确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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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仓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将火柴、打火机等主动存放门卫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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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但库房外必须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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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仓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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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液化石油气灌瓶间、气瓶库、烃泵房等部位的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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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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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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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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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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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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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落实保障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后可以动火施工。
(×)
2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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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不大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在调查程序结束后,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
28.公安消防机构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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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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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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