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因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以下情形: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宗教活动。(√)
13.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15.国家公职人员从事邪教活动、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应从重处罚。(√)
16.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计算。(×)
18.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从重处罚。(√)
19.信不信邪教是自己的事,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纪国法管不着。(×)
20.收到邪教反动宣传内容的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可以随意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