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9、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60、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6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2、股票出之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6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65、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6、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7、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69、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0、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1、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72、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7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76、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7、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78、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79、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8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8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82、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83、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86、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8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8、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89、要约可以撤回要撤销。撤回或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90、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1、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9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9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9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95、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96、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97、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