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金融机构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46、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47、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48、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现场检查。(×)
49、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
50、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5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已经设立专门反洗钱岗位的金融机构,由该岗位相关人员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即可,无需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53、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之一。(√)
5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55、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9、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办理退保的情况,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60、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的情形,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61、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63、“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64、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5、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6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中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67、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69、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不得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70、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7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73、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74、如果客户或者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国政要”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76、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7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78、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确定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79、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8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81、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8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
84、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85、人民银行县支行无权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6、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可以不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87、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有关的,无论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88、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按照《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