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5.何谓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如何联系实际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或者是指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域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表现在:法律制定机关的管辖权限不
同;法律内容不同,其地域适用范围也不同。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单位有效力。
①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我国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
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但因各国社会制度和
法律规定的差异,一般采取相互尊重主权和对等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协商解决。
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适用中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造成我国环
境污染和破坏的外国人,则根据国家主权及国际法的原则,有条件的适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因严重污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也称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一般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何时开始施行。一般有三种形式: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
才生效,具体生效时间由该法公布时一并宣布;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再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初期采取的生效
形式,目前已基本不采用。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即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定失效;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原有同类
法律自行失效;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自宣布废除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