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火灾隐患整改要牵扯到人力、物力、资金等方方面面,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也不能一撮而就,在坚持铁腕执法的同时,也要很好地实施人性执法,认真倾听执法对象的意见和心声。
执法对象往往因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不熟悉,认识不足,且整改复杂,投入大,内心十分抵触,容易激化双方矛盾。
因此要坚持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耐心向执法对象讲解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的危险危害性,提出有效地合理化建议,协助解决技术难题,赢得监督服务对象的理解,才能顺利推动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开展。
火灾面临的困难和对策建议4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趋扩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量涌现,使消防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普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急剧增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一环,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整改及时,已经成为当今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下面,笔者就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作一些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单位。
这些火灾隐患存在时间长、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尽管火灾隐患的成因多种多样,但是,其整改进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都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
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
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小、产品滞销、成品积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
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象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
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
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
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
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的久拖不改。
(三)建筑结构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由于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这些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个别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的决策,造成了部分火灾隐患遗留。
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献礼工程”、“几件大事工程等,由于”行政特殊性“,因而,绝大多数均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而且,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和检查。
还有的地方虽然也制定了类似于”项目审批,消防先行“的行政规章,但是基本上也是形同虚设,执行乏力。
这些都给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五)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适用范围受地域、发展程度、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
比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修改稿)》、《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都存在类似问题。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一是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
火灾隐患,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火灾隐患能否及时彻底整改,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级政府。
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
实践已经证明,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改问题上态度越坚决、措施越有力,火灾隐患的整改就越及时、越彻底,反之则相反。
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实行群防群治。
国家制定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