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消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
(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
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
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
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
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
案变更手续。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3、10、12-19-21、23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
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
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
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
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四条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
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
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
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