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
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
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
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3、3、5-22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
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