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
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
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
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13、15-17、44、58、60、65、68条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
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
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