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
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
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
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
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
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
胞证(不能是护照);
2.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
出的书面函件;
3.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
件及中文译本;
4.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
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
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
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
料。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
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
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
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
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
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
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
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
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
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
(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
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