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答题(共32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食堂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20分)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食品为法律所禁止生产经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该采取什么措施?(12分)
答: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行为,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患者;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