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17.日常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次扣1分。
18.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1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悬挂或张贴至下一次量化监督检查更换公示为止,未经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或遮盖。
20.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21.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22.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23.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可隔餐供应。
24.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5.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6.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2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2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0.《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自行作废。
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32.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六个月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实施首次日常检查。
3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4.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35.凡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36.餐饮服务提供者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37.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38.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立即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销毁。
39.根据《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对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
40.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41.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做到专用。
42.单位、组织无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
43.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4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45.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上报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备案。
46.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7.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应将食品整齐地堆积、挤压后存放。
48.甜品站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49.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0.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1.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5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53..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4.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和食品中的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55..食品安全管理员无权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