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4)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6)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煤矿企业应如何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答:(1)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4)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5)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如何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管理?
答:对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包括医疗休养、定期检查、康复、工作安排、待遇、生活指导等多方面。
(1)职业病病人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功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职业病病人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变。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劳动者享有那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