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3、实行城建重点工程施工占道打围专项方案论证制度,控制施工打围范围,严格按方案倒边打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
1、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对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等进出道口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堆放。
3、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筒仓,在进料和使用过程中要落实扬尘控制措施,防止爆仓和粉尘外溢。
4、施工现场进行土方作业、爆破施工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等方式进行降尘,安装喷淋系统的应保证正常使用。
(四)落实建筑废料的处理控制措施
1、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应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防护网保持干净、整齐、无破损。
2、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3、施工、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严禁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五)严格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管理
1、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向房屋征收机构报备。
2、拆除作业应设置全封闭围挡,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禁止在拆除现场挖掘、收集拆除物中的钢筋等残值材料。
遇有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3、推广江汉区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管理经验,推行屋面蓄水、安装水带、拆迁湿水、拆除中洒水等拆除施工技术措施;制定拆除施工定额,对拆除施工产生的费用计入土地征收成本,保障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投入。
五、工作步骤
市、区建管部门、参建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即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集中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一)动员部署:20xx年8月31日之前。
各区应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分析管理现状,查找问题,细化对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启动部署相关工作。
(二)落实措施:20xx年8月底至10月初。
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市、区建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所辖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统计检查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工地检查考核打分情况。
(三)检查督导:20xx年10月初至11月初。
市、区建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利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
在此期间,要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督查工作。
(四)考核验收:20xx年11月底之前,市、区建管部门应对所辖在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各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应于20xx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市城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城建委将结合年终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区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2、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每周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进行上报。
(二)严格新开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报备管理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严格监督执法,实行“五个一律”
市、区建管部门应当对所辖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对受检项目进行考核打分,严格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