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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7篇
大小:36.84KB 9页 发布时间: 2023-05-22 12:41:09 11.11k 9.71k

1、对新开工工程文明施工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

2、对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一律责令限期、停工整改;

3、造成严重污染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4、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5、对上述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四)建立第三方考核通报制度

从20xx年9月开始,市城建委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巡查抽查,对被巡查工地进行量化打分评价,每周进行调查项目及其属地文明施工状况考评,每月在各区考核打分的基础上,对各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市空气质量办对各区的打分依据,同时还将组织进行通报,通报结果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智慧工地”和喷淋降尘设施安装的推广工作

结合全市“互联网+”和“20xx年政府十件实事”等工作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智慧工地”和喷淋降尘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推进工作,全面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六)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结合“智慧工地”和施工现场喷淋降尘设施安装等工作要求,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进行测算和调整,保障文明施工管理经费的投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篇7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城乡建委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由委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建管处、市安全总站有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总站,具体负责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摸排,建立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帐(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21日至11月30日)。

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扬尘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研究提出有效控制扬尘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市城乡建委。

四、主要措施

市安全总站、各区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发〔20XX〕64号)及施工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为依据,全面落实“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车辆冲洗、预拌混凝土使用、烟尘排放控制、易扬尘物质处置、高空垃圾处理、渣土密闭运输、施工湿法作业、视频监控”等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规定,并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1市政府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要迅速反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控尘降尘工作力度。

2在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劝告施工会导致扬尘污染的在建工程主动停工;对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停工的重点工程,要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必须使用绿色防尘网进行不留死角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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