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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病历书写:住院病历和完全病历应在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及抢救患者应及时记录首次病志,并随时记录抢救治疗情况。
(3)符合统一规格。
(4)文笔精练,术语准确,字迹整洁;简化字及外文缩写字母一律按国家规定或国际惯例格式书写,不得自行滥造。(5)病历需经上级医师用红笔审阅修改并签名,以明确责任。修改正多,应重新沙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