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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大小:19.78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5-24 13:45:53 16.47k 14.65k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AB)

A、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B、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C、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D、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CD)

A、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B、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C、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D、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4、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的原则。(ABCD)

A、政府推动

B、全民参与

C、城乡统筹

D、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ABCD)

A、分类投放

B、分类收集

C、分类运输

D、分类处理

四、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贮存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3、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应将固体废物倾倒中垃圾箱内。(×)

5、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6、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处置。(×)

8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9、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10、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不可重复使用产品。

(×)

五、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3、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4、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5、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7、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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