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出。
(五)大力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
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融合具有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
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六)探索多元化医养结合模式。
创新发展思路,探索具有滨海特色的医养结合发展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突破:一是在高端方面,重点发展“生态养生养老”。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等专业医疗机构,着力打造以X和X岛为双核,突出滨海特色,以避寒养生、滨海度假、海洋运动、康复疗养为重点的区域性国际化养生养老基地。
二是在中端方面,重点发展“医疗护理养老”。
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门诊部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病房,举办养老康复养护中心,面向本市市民及“候鸟老人”养老服务。
三是在保底方面,重点发展“社区及居家养老”。
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机制,支持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合作,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等服务。
各县区要开发医养信息智慧化系统平台,由社区为居家养老居民提供紧急呼叫送健康服务上门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机构。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发展预留空间。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审批资料和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医疗机构审批手续,优化、简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为社会办医提供一站式服务。
启动规划建设中信国安X第一城养老项目、X市中医医院新院区(中医养生康复基地)、X先觉新医正骨医院养老项目、X市X区X岛旅游区医院(二期高端医养结合项目)等健康产业项目。
积极盘活民间资金资源,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融资等模式,丰富和做大医养结合的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合理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规划布局,凡新建养老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应优先考虑便于开展医养融合服务。
对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新建居住小区和社区按规定保障医养结合相关设施配套。
新规划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在周边相应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鼓励整合社区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等形式,集中建设涵盖医养结合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整合各项资金资源打造社会保障全覆盖网络,积极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