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在X年2月底前要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确定和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强考核督查。
各县区要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实施定期通报,确保目标责任制任务和责任的落实。
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篇4
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以下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
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
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
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
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
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期考核。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内部管理好。
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机构还需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质量好。
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
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服务效果好。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
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四、工作流程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1.申请创建。
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附本省(区、市)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进展、下一步创建工作计划等)。
2.支持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支持和指导工作推动有力、示范性强的省(区、市)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3.评估验收。
创建期满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申报的省(区、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4.动态管理。
对正在创建和已命名示范省(区、市)的省份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省(区、市)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省(区、市)。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1.自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