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按照省即将出台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落实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
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深化价格改革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措施,改进医养结合服务价格的定价方式,完善相关收费标准,从价格政策上支持提高医养结合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
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公平合理、操作方便的价格政策。
规范家庭病床、家庭巡诊、上门护理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制定较为宽松的鼓励性价格政策。
根据医养结合服务工作的延伸和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和内容。
(市卫健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
鼓励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运用已具备或依托可提供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在本机构注册的、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护士(专科护理还需要其他相应资质),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提升行动
1.推动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建设。
积极应对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及需求,做好我市老年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
组建项目服务团队,对试点社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尤其是贫困、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高龄老年人,以集中或入户的形式开展心理状况调查和评估。
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素养以及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提升基层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和促进老年心理健康。
(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健康小屋”建设。
持续推动健康小屋建设,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不限次数提供血压测量、血糖测试、肺功能测试、人体成分分析等“十项”自助式服务。
推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内嵌入“健康小屋”,为老年人提供慢病监护、疾病预防、日常保健、紧急预警等就近、便捷的医疗服务。
选择2~3个“健康小屋”试点,统一规范建设标准,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到2022年,全市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城市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43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日间照料机构)288个,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
(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促进行动
1.强化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
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合理增加医疗服务功能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城市社会福利院(中心)、农村中心敬老院与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到2022年,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率达到100%。
倡导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向社区、农村居家老人开放,提供营养配餐、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
(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延伸服务。
加强老年护理、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病床。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和多种形式的义诊、志愿服务,建议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年到医疗资源薄弱养老机构开展一次义诊活动。
(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专业医养结合供给提速行动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为医养机构融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