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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5篇
大小:39.98KB 11页 发布时间: 2023-05-24 15:59:49 19.04k 17.61k

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

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域外金融机构等作为投资主体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积极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为我市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扩大规模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助力医养结合产业发展。

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应充分考虑应对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合理规划医疗与养老区域布局。

(市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医养融合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

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药品使用提供业务指导。

举办“安全用药月”活动,加强用药安全科普,有效提高老年人群体的药品科学素养,引导老年人合理用药。

加强对老年患者用药的重点品种监管力度,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及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的监管。

指导医药食品企业围绕中药、汉麻等我市优势产业开发适合老人服用的药品和保健品。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转型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探索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建设安宁疗护中心。

到2022年,至少建成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区)要建成1所康复医院或安宁疗护机构。

(市卫健委、民政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行动

1.支持发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有序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建设,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健康指导。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

(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发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

推动中医医院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康复服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兴办养老、康复、护理专业机构,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服务特色的养老机构,引导中医适宜技术和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探索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

做强做大大同区、林甸县、杜尔伯特县中草药种植基地项目,推进北药南用、南病北治。

支持组建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庭医生团队,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与家庭结合的中医药养老服务。

推进“中医药+旅游+养老”发展,鼓励开发中药材的适老产品和中医药康养旅居产品。

(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完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探索制定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家庭病床、老年人签约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公立机构同价政策,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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