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后立即完成机场使用手册修改及生效。
4.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机场指挥中心的许可。
6.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应加强对跑道、滑行道常规巡视检查频次。
7.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和车辆行驶路线。
8.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
9.不停航施工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10.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在飞行区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