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39、食品经营者对于停止经营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0、食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4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2、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4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6、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47、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48、依法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49、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5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1、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5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5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4、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5、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6、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7、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8、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60、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不用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61、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特殊情况的可先取得营业执照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在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补办工作。(×)
6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可在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的同时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63、食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64、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两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65、食品经营者在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时,只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只需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和保质期,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67、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如购货者未索要载有相关购买食品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可以不予提供。(×)
6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69、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在做好隔离措施时可以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0、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但对此不用做相关记录。(×)
7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可以不必注明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2、如消费者未索要,食品经营者可以不向其提供销售凭证,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7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可涉及法规规定内的部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74、食品广告中除食品行业协会对于食品的推荐内容外,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75、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独自承担责任。(×)
7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7、依法进行复检的,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任意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