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变形或者变色。(×)
39.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40.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41.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可严格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生产。(×)
4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45.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使用回收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47.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及控制记录。(×)
4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可以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5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5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3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5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3.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人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4.在发证检验中,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而在食品标签上未注明的,检验机构一旦检出,则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5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时应用质量好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56.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57.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8.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60.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61.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62.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63.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2次比对检验。(×)
64.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65.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66.审查计划确定后,由审查组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67.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68.审查组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69.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70.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71.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7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3.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相关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74.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7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76、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77.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