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5)行政征用;(6)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20.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哪些规定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的申请?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以下规定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1.我省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报送备案?
答:(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定罚款数额较大的部门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报送备案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其他标准,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另行发布执行。
22.《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有哪些?
答:(1)维持决定;(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6)驳回决定;(7)终止决定。
2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24.简述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答:(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25.简述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的原则。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6.简述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国家赔偿范围法定;第三,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法定化;第四,取得国家赔偿的渠道多元化。
27.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形式有哪几种?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要件。只有在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9.简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作出的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答:(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1.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4.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答:(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6.《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对制作行政许可卷宗有何规定?
答:(1)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立卷保存:①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②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③注明日期及有关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签字的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记录;④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或者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2)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进行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者公民特定资格考试的,有关记录、结论等材料应当附卷;收费的,收费票据或者其复印件应当附卷。
3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8.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答:(1)开展行政执法检查;(2)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3)向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4)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5)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察处理。
39.在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