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被激发起来的体验欲还是被刺激起来的占有欲,其实质就是马尔库塞提出的“虚假需求”,简言之就是外部力量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强加给人的需要,而虚假需求的增长正是消费主义盛行的温床。
04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的优化策略
1.建立“互审评测”制度,降低发生直播事故风险
打破网红形象与产品质量人为过度关联的关键在于切实提高产品质量以降低负面事件的发生概率。
基于此,网红和品牌商需建立“互审评测”机制,主动、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特性以期实现网红个人形象与产品诉求的接近性。
多数网红都深耕于某一类产品,其对直播观众往往带来该网红是这一类别产品的鉴别师和专家的刻板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直播观众对产品的接受度。
网红的信誉度亦应成为衡量的重要指标,部分出现直播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网红应建立黑名单机制。
2.引入“人工智能+云计算”技术,优化平台的内容筛选推送机制
为实现精准对接用户需求,各平台可引入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对直播用户信息进行深度智能分析,基于用户需要丰富直播推送内容以满足其个性化、动态化的需求。
植入多模态计算的技术逻辑,通过对直播过程中出现的图像、音视频、文本等内容的梳理,筛选出与直播产品相关的跨类别直播进行推送。
为增强筛选的准确性和推送的精准度,各平台可借助跨平台合作或建立云计算数据库等方式,通过长时间的样本积累和训练增强数据的更新速度和丰富度,提升推送的有效率并将其维持在较高水平。
通过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的高效配合与切磋,在训练、筛选推送模型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机制和基本水准。
3.完善立法和加强管理,建立全链条式直播带货监管体系
维护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的网络秩序,须确保涉及的诸多主体全部纳入监管以构建全链条式的监管体系。
一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时完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以立法的方式将直播带货的网红和各平台等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制各方行为。
二是监管有据、监管有力,建立网络直播信用评价体系。
构建网络直播信用体系以对直播网红和相关平台进行定期信用评测,将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不当行为纳入评价体系,依法惩戒违规的主体。
三是社会参与、社会反制,完善社会监督的政策和渠道。
建立健全直播观众监督维权的有效机制,借助直播观众的力量反制直播网红和平台的行为。
网红直播带货既是外界环境、技术等有利因素的产物,同时也离不开自身形式与受众的贴合性,它的兴起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看到直播技术对于社会发展的重构力量,也要意识到它自身所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方能使得直播带货在未来依然充满生机与活力。
基于此,从制度、机制、监管、消费意识四方面下功夫,对于规避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的负面效应,推动其更好地服务公众具有较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