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播层次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监管
商务部统计数据表明,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直播带货超过400万次。
在直播带货中,网络主播既是商品的代言人,同时也可能是实际的经营者。
部分主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加之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价值观扭曲,在直播中存在夸大产品功能、过度美化产品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时出现直播翻车等事件。
过度美化和虚假宣传一方面使得主播失去大众信任,另一方面也对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维权困难
主播直播带货的产品大部分来自生产厂家或第三方电商平台,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对产品的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部分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片面追求流量,给一些假冒产品和三无产品进入直播电商渠道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直播电商这一新型业态发展的同时产生了消费者维权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电商直播的投诉案例超过3万例,近九成无法维权,究其原因在于直播带货后续缺乏售后服务,导致投诉无法受理。
(三)直播平台恶性竞争,缺少相关法律法规
2020年受到疫情的影响,地方政府为刺激经济复苏,出台了一些鼓励直播电商发展的政策法规,从资金、舆论、人才储备等方面对电商直播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在此背景下,本就发展迅猛的电商直播更是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除快手、抖音、淘宝等顶部电商直播平台外,微信小程序、小红书、拼多多等纷纷加入直播经济的大潮。
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获取流量,往往采取数据造假、虚假宣传、过度渲染直播间的氛围等方式来诱导消费者下单,缺少内涵发展。
部分直播平台在直播中,产品供应商甚至不需要提供必要的证照资料,导致一些假冒产品、三无产品通过直播流入市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部分直播带货的产品缺乏售后服务,消费者维权困难。
而国家立法机构或职能部门缺乏对电商直播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
2020年7月中国广告协会颁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只是国内关于电商直播的首个行业自律标准,对电商直播更科学、更全面、更规范化的标准亟待国家立法机构或职能部门出台。
二、电商直播发展策略
(一)职能部门加强政策引导,直播平台加强监管
直播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平台良莠不齐。
部分直播平台片面追求流量,对直播带货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缺乏有效的监管。
因此,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职能部门在坚持标本兼治原则进行专项治理的同时,应科学引导电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举措,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的直播环境。
相关职能部门应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出台科学全面的政策法规,维护好电商直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电商直播无序竞争、乱象频生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电商直播平台的审查机制,制定相应的规则来有效地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与此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设立电商直播营销员的从业标准,主播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
电商直播平台作为连接主播与消费者的载体,理所当然地承担着营造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的责任,有义务阻止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
在电商直播经济迅猛发展的大浪潮中,一些无良电商以“物美价廉”为噱头,与主播相互勾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电商直播平台该出手时就出手,很好地履行了“管理员”的职责。
例如,快手就对勾结电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主播进行封号,根据主播和电商的行为进行评级,通过这些举措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更多的电商直播平台应该积极跟进,加强监管,不给无良电商和主播生存的土壤。
例如,在招聘主播时提高门槛,对已经在职的主播设置职业操守方面的岗位要求,奖优惩劣。
(二)设置主播从业标准,创新直播经济形式
随着网民数量的逐年增加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发声”变得十分便捷,每个粉丝都能为自己喜欢的.主播点赞发声。
因此拥有百万及以上粉丝的主播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在直播间的言行举止对粉丝(消费者)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因此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底线,本着对大众利益和社会利益负责的原则挑选质量过关并且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主播的培养渠道可以多元化。
产品供应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培养适合为他们产品代言的主播,提升主播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高颜值、有才艺、嗓音甜美的主播固然能得到粉丝的喜欢,但能够熟悉产品,通过对产品专业的介绍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的主播更受到产品供应商的青睐。
电商直播平台在设置主播职业标准的同时还应致力于直播形式的创新。
单一的直播形式会使消费者产生审美疲劳,平台可应用新媒体运营策略,对直播内容增添创意特色要素,将所销售产品的特色更好地对消费者进行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