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005.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只需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可。
(A)000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B)000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A)000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A)000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00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A)001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B)0012.企业可以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A)00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A)00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001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A)001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当拒绝执行。
(B)001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不用了解防范事故对策。
(B)001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监部门报告,不可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A)0019.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A)00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A)002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B)0022.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无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B)002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报。
(A)00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A)002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A)0026.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A)0027.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组成。
(A)0028.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B)0029.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深入现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不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A)0030.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A)003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B)0032.任何单位和大于16岁的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003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A)003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B)0035.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A)003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A)003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B)0038.可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A)0039.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B)0040.可以在偏远地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A)0041.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A)0042.《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0043.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B)0044.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穿插超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