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66.事故等级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三级。
(A)0167.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A)016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A)016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0170.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A)017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
(A)0172.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0173.夏季高温天气时,企业应对高温岗位、特殊工种等作业人员,供应含盐清凉饮料。
(A)0174.高温露天作业、高温操作车间,应视气温变化避开中午高温强热辐射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B)0175.处于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不可采用机械通风来降低生产作业环境的温度。
(B)0176.寒冷季节,企业应禁止电加热、火炉、电炉等取暖设备、设施的使用。
(A)0177.冬季寒冷地区室外操作应配备保暖劳动防护用品。
(A)0178.北京市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A)0179.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B)0180.气瓶经抽查进行监督检验后就可出厂。
(A)0181.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A)018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在租赁悬吊设备时,应当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悬吊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B)018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或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当建立单位兼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B)0184.仓库从业人员负有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等职责。
(B)0185.社会福利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内容不包括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
(A)0186.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
(B)0187.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不包括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情况。
(A)0188.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
(B)0189.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巡查的内容不包括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0190.应急演练的内容不包括预警与报告。
(A)0191.电气火灾的主要成因有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
(B)0192.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振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A)0193.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是职业危害的主要因素。
(B)019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红色三个预警级别。
(A)0195.《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B)0196.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可由实验员独自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详细记录退回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A)0197.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性质配备不同的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救物品处于急救备用状态。
(A)0198.液氨设备操作人员值班室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且确保24 h有人值守。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B)019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内容不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B)0200.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作业中断超过45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