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07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0079.未经不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A)0080.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A)00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B)008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008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A)008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008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A)0086.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B)0087.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A)0088.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A)008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A)0090.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A)0091.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A)0092.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A)009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B)009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具有应急处置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A)0095.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A)009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B)0097.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的,应该符合相关规定。
(B)009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经单位允许不得超载。
(B)009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B)010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可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告标志。
(A)0101.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用途等。
(A)010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A)0103.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B)0104.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B)0105.危险化学品商店内不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B)010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可出借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A)010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A)010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B)010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不包括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A)0110.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来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B)0111.从事有关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职工无权获得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A)0112.从事有关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职工有权获得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B)01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可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和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B)0114.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A)01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A)0116.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B)0117.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B)0118.用人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应计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