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26、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复印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企业更换了技术负责人,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上述相关信息。
27、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29、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督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
30、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履职、安全行为规范;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优良率达到10%及以上;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