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7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7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是什么?
答:(1)健康监护资料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应该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2)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
(4)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该只是一次性的。
7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
答:(1)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5)对发现有职业病损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74.职业健康监护中健康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答:职业健康监护健康检查分为五类:
上岗前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
离岗时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
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75.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健康监护周期的确定,考虑了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主要是有害化学因素和粉尘,对有明确剂量-反应关系的有害因素,把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如果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延长,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缩短。
76.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的周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7.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有什么?
答:(1)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各车间、岗位接触人数分布;
(3)有关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包括医学检查的各种记录、问卷、表格和实验检查单以及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等;职业病诊疗情况等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7)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