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5分。
34、(10分)某养殖场自2013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养殖场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附近的水库水质于2014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水库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2014年12月27日给予养殖场在2个月内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养殖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露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养殖场违反了环境法的哪项基本制度?请说明理由。
答:
本案中被告违反了环境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本案中养殖场在其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原蛇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将承包的养殖用地投入使用,造成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污染了水库,损害了村民的健康,违反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
(2) 本案中县环保局应当如何处罚?请说明理由。
答:
本案中市环保局可以对该养殖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5.(15分)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三是要求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已停止侵害;二、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三、对原告单方做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額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没有事实依据。
请问:
(1)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同时,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己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賠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亊责任。
①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己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为什么?
答: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属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因为首先,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影响了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有可能进一步引发酸雨等新的环境问题;第二,严重的大气污染造成财产及人身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第三,该玻璃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为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②被告某玻璃厂应承担何种民亊责任?是否应该赔礼道歉?为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玻璃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应该赔礼道歉,因为环境资源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在美学上,优良的环境可以成为人的精神活动的对象。因为某玻璃厂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