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
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单位,应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装备、人员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凡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确定人员,制定相关工作预案,设立专线电话。
要建立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供给等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幼儿园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篇4
为加强校园燃气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主体
全市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中小学、幼儿园及看护点(统称学校)。
农村小学的教学点如使用燃气,纳入所属小学统一进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
全市学校内的食堂、浴室、实验室、实训室、锅炉房等使用燃气的场所。
三、整治内容
1.学校燃气用户(包括学校和使用燃气的承租企业或个人,下同)应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对学校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设备(配件、钢瓶、灶具、锅炉、热水器等)进行隐患排查整治。
3.学校用气、储气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学校燃气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学校在与食堂、浴室等使用燃气的承租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载明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5.学校应每月对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在用气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
6.制定完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具备使用管道天然气条件的学校应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
四、完成时间
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
2020年8月起,学校燃气用户每月下旬集中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方法和步骤
1.学校燃气用户对照《合肥市中小学幼儿园燃气安全须知》)、《中小学幼儿园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
2.学校燃气用户对照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逐点逐项抓好整改,并建立燃气安全排查及隐患整改台账。
3.学校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校内各有关部门、单位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六、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2.各使用燃气的学校要对排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建立有效机制,推进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学校要在用气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使用燃气的学校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时收集、报送有关工作信息。
4.各市管学校20xx年7月24日前将《中小学幼儿园燃气安全排查整改情况登记表》报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20xx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条目式,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举措)连同《中小学幼儿园燃气安全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