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7、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半年至少一次。
(√)9、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
(√)10、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
(×)1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10m。
(√)12、避难所的设置,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5m2。
(×)13、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小于0.5m3/min。
(√)14、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5、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大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
(√)16、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越大。
(√)17、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1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9、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取构成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0、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2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2、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在采取措施后无需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3、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2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26、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能低于0.25m/s。
(×)27、当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应进行区域性反风。
(√)28、均压防火的实质是通过调压方法使易发生火灾区域的两侧风压差趋于零或减小到最低限度,以减弱向发火危险区漏风供氧。
(×)29、煤的挥发分含量越高,煤尘爆炸性越弱。
(×)30、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31、一般来说,封闭性断层可以封闭瓦斯,瓦斯含量高。
(×)32、回采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3、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通过井下各独立通风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的总和。
(×)3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3%。
(×)35.有地下水活动的地点,煤层瓦斯含量相应增大。
(√)36.空气中矿尘浓度越大,人吸入的矿尘越多,尘肺病发病率越高。
(×)37.煤尘爆炸力最强的浓度为400-600 g/m³。
(×)38.瓦斯管路与电缆同侧吊挂时,要保持0.3 m以上的距离。
(√)39.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40.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1.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抽放瓦斯管路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
(×)42.煤层透气性越小,瓦斯压力越高,越难抽出瓦斯。
(√)43.本煤层瓦斯抽放,由于单孔抽放流量较小,当煤层透气性差时,钻孔工程量大。
(×)44.开采煤层群时,回采煤层的顶、底板围岩将发生冒落、移动和卸压,使透气性系数降低。
(×)45.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