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3、《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答: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