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2、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购疫苗时应向疫苗生产厂家或疫苗批发企
业索取: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