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8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D。
8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主管部门受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9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B的民用爆炸物品。
9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A、产量。
9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
的D。
9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D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
A.《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B.《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C.《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D.《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94.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A、D销售。
95.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A进行交易,不得使用D进行交易。
或者实物
96.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D年备查。
97.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B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98.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B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99.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A审批。
100.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A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方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B、海关总署规定。
A.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B.公安部门
101.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B备案。
10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B提出申请。
103.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B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A、B、C,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10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A和B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106.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B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07.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A、行李、C、D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108.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D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C.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D.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109.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
C从事爆破作业。
110.受理爆破作业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A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